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利國際有限公司及黃建舜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