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饗良食國際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8,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