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駿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等新臺幣(下同)2,290萬8元及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0萬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8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等新臺幣(下同)2,290萬8元及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0萬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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