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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石珉千

原告
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定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恩典律師
被告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沛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930萬2,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9,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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