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揚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定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許恩典律師 被 告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沛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930萬2,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9,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