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中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揚定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恩典律師
- 被告
-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沛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2,930萬2,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9,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