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薇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林薇莉 陳桂洋 陳桂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