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陳雅瑩
- 原告陶森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陶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算之,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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