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湘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而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林福同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萬3,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