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麟等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萬8642元(即:1360萬元+80萬元+436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萬7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