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遷出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黃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被告遷出登記,係屬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訴,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