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呂元瑞
- 原告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趙天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3億5,804萬2,7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萬8,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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