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宇奇實業有限公司、鍾美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宇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鳳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動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