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藝世紀裝潢有限公司、單旭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藝世紀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旭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勤倢有限公司、葉惠瑄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