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陳弘芫
- 原告禾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告 禾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芫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8,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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