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能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古學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全能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學浩 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話中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