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8號
- 原告
- 曾怡舜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塞席爾商思帝科
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59,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