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江淑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 段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