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健銘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