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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健銘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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