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7號
- 原告
- PRIMLAND SAS
- 法定代理人
- PINEL JEAN-BAPTISTE MARC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歐元26萬4,021.16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112年3月28日臺灣銀行歐元現金賣出匯率33.4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萬8,307元(計算式:264,021.16×33.4=881萬8,30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