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王美洲即榮真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大喫四方餐飲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38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
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3,27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大喫四方餐飲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38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
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3,27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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