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鄭翎

  • 原告
    非瓶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非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翎 訴訟代理人 尚佩瑩律師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元偉、劉世揚間返還公司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存摺、提款卡、工商憑證、歷年會計帳冊等文件,屬因財產權涉訟,而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蕭元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地址,其起訴程式亦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儀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