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同源國際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王軒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同源國際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軒豪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騰勢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6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