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劉娟呈
- 法定代理人杜微
- 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717,2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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