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4號
- 原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杜微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717,2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