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冠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張媛筑律師 史洱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依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