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羅岳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羅岳雲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