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1號
- 原告
- 本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佑
- 訴訟代理人
- 徐承蔭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昭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萬4192元(計算式:322萬2752元+581萬1440元=903萬4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