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成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前身為「九洲國際開發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