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家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燁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羅睿綸(原名羅仕舜)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4,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32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