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 原告
    泓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泓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泓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泓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皓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2,492元本息;備位聲明請求 被告洪聖淵應給付原告3,352,488元本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732,4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世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