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給付服務使用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代理人
杜俊寬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雜學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02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