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詩淵
- 代理人
- 杜俊寬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雜學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028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1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