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福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華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福能 訴訟代理人 張肇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