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曉梅、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煥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而依起訴日(即民國112年4月21日)系爭股票之收盤價計算,系爭股票之交易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萬57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5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 編號 股票代號 股票名稱 股數 起訴日收盤價 交易價額 1 0050 台灣50 787 118.6元 9萬3338元 2 006208 富邦台50 1261 68.7元 8萬6631元 3 00891 中信關鍵半 5000 12.66元 6萬3300元 4 00892 富邦台灣半 6000 11.7元 7萬200元 5 00900 富邦特選高 2000 11.4元 2萬2800元 6 2303 聯電 2000 50.1元 10萬200元 7 2330 台積電 100 511元 5萬1100元 8 2610 華航 200 19.1元 3萬8200元 總計 52萬5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