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4號

返還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而依起訴日(即民國112年4月21日)系爭股票之收盤價計算,系爭股票之交易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萬57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萬5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票代號 股票名稱 股數 起訴日收盤價 交易價額 1 0050 台灣50 787  118.6元 9萬3338元 2 006208 富邦台50 1261 68.7元 8萬6631元  3 00891 中信關鍵半 5000  12.66元 6萬3300元  4 00892 富邦台灣半 6000 11.7元 7萬200元  5 00900 富邦特選高 2000 11.4元 2萬2800元  6 2303 聯電 2000 50.1元 10萬200元  7 2330 台積電 100  511元 5萬1100元 8 2610 華航 200  19.1元 3萬8200元 總計     52萬5769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