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6號
- 原告
-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陳秀麗間返還委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74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萬1,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