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陳秀麗間返還委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74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萬1,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