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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06號

返還委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彥君

原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陳秀麗間返還委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74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萬1,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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