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博軒精品有限公司、李柏
賢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86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2,08
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1,58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