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黃國忠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博軒精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博軒精品有限公司、李柏賢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869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洪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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