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綠動未來股份有限公司、劉小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綠動未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小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誠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4萬8,940元,此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請求,而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刪除「Mobile 01」 網路論壇中標題「如果綠動未來能信,X就能能吃!《為了不要有下個受害者,我豁出去了!!!》」之留言,並發函請ETtoday新聞雲、三立新聞台移除本案相關報導,被告等並應於「Mobile 01 」網路論壇刊登如附件1所示之更正啟事,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5,575元【計算式:92,575元+3,000元=95,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