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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玲、張錦全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3,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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