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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蔡英雌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其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玲、張錦全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3,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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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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