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麗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庭茂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