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程世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世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