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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許純芳蕭清清許柏彥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SOARING ELIT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蘇浩民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楊佩芸律師

黃士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萬豐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元351萬6,46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原告112年5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兌新臺幣(下同)30.82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0,839萬5,095元(計算式:美元351萬6,467元×30.825元≒1億0,839萬5,0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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