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SOARING ELITE LIMITED、蘇浩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SOARING ELIT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蘇浩民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楊佩芸律師 黃士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萬豐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元351萬6,46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原告112年5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元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兌新臺幣(下同)30.82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0,839萬5,095元(計算式:美元351萬6,467元×30.825元≒1億 0,839萬5,0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萬6,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