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豐勝事業有限公司、林依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勝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依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24,5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