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苗其華
- 被上訴人
- 恆基發展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