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苗其華、恆基發展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志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法定代理人 苗其華 被上訴人 恆基發展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2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