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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唯寵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維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尚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⑴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712,824元(102,739+1,610,0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⑵反訴部分為320,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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