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唯寵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倍騰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尚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⑴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712,824元(102,739+1,610,0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⑵反訴部分為320,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