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
- 上訴人
- 李偉達
- 上訴人
-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黃偉書
- 被上訴人
- 黃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溢律師
- 複代理人
-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7萬8360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367至368頁本院113年3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0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