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李偉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李偉達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被上訴人 黃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複代理人 熊偉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7萬8360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367至368頁本院113年3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111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021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