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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張予爗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姿旻 被 告 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予爗 (現於憲兵第205指揮部服役中) 送達地址:桃園公西郵政第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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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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