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張予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姿旻 被 告 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予爗 (現於憲兵第205指揮部服役中) 送達地址:桃園公西郵政第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