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姿旻
被告
爍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予爗

(現於憲兵第205指揮部服役中) 送達地址:桃園公西郵政第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