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08號
- 原告
- 路迦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稚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洛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