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兆熙建設有限公司、吳政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51號 上 訴 人 兆熙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德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