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被 告 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美穗 被 告 宋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張美穗、宋國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張美穗、宋國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張美穗、宋國源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被告張美穗、宋國源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有明文規 定,復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案訴訟中變更為劉佩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劉佩真為承受本件訴訟之聲明,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右肩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右肩上公司)、張美穗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右肩上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29日邀同被告張美穗、宋國源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30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51%計息(現為3.975% ),嗣後遇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若逾期償還本金、利息,另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右肩上公司 自111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尚有33萬2842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張美穗、宋國源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張美穗於108年7月29日邀同被告宋國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萬元並簽立授信約定書及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30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共分60期,自貸放後0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嗣後開始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現為2.045%),倘逾期償還本金、利 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張美穗僅繳納本息至111年9月29日,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21萬9808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宋國源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如下: ㈠被告宋國源則以:同意原告請求,但希望與原告協商分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右肩上公司、張美穗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TBB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等件為證,經核屬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一 33萬2842元 自11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5% 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二 21萬9808元 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045%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