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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
台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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