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雞食品有限公司、高健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 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