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雞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健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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