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沈佑威即禎記飲食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俊宜 被 告 沈佑威即禎記飲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元,及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本金以如附表應給付利息欄及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住居所經寄存送達及國內公示送達而生合法送達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與其簽訂約定書、保證書申請紓困專案,並自同年月20日起,陸續向其借貸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12筆借款,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分別如附表借款金額、借款日、到期日、應給付利息及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利息部分,本係第一段自借款日起至110 年3 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5%機動計息、若適用利率高於1%時按1%計算,第二段則自110 年3 月27日起至112 年6 月20日止按上述機動利率加計1%機動計息;但嗣經中央銀行多次延長第一段適用期間,最後延長至111 年6 月30日止),上開借款本約定自借款日起算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而僅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全約定倘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抑或不依約付息且催告未果,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復加計如附表各編號尚欠本金欄所示本金以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經系統於111 年5 月20日自動從被告存款帳戶扣款後,所餘存款祇足扣繳如附表編號1 借款之利息至同日為止,其餘部分僅止於同年4 月20日,是如附表所示債務全喪失期限利益,迄仍積欠如附表各編號尚欠本金、以各該本金就如附表應給付利息及應給付違約金欄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收件回執、信封封面、原告總行及金融業務處函、中央銀行函暨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郵局2 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表、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67頁、第95頁至第119 頁、第169 頁至第192 頁),且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與相關裁判存卷足考(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75頁),足認原告上揭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1 萬2,187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應給付利息 應給付違約金 1 140,000 140,000 109 年6 月20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計算。 自111 年6 月21日起至111 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2 140,000 140,000 109 年7 月3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3 140,000 140,000 109 年8 月5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4 140,000 140,000 109 年9 月7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5 140,000 140,000 109 年10月6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6 130,000 130,000 109 年11月5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7 50,000 50,000 109 年6 月20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8 50,000 50,000 109 年7 月3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9 50,000 50,000 109 年8 月5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10 50,000 50,000 109 年9 月7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11 50,000 50,000 109 年10月6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12 50,000 50,000 109 年11月5 日 112 年6 月20日 自111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 自111 年5 月21日起至111 年1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 ,自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總計 1,13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