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侍好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侍懷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63、665頁),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