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 上訴人
-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淑霞
- 上訴人
- 吳彥彬
邱信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邱信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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