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上 訴 人 上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上 訴 人 吳彥彬 邱信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40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家鋐